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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权益问题频发原因何在?

时间:2018-05-28 16:27:58 作者: 来源 点击:

近日,江苏阜宁县78岁薛姓务工者遭遇欠薪,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除了被欠薪,一些超龄农民工还面临拿不到加班费、遭受事故伤害而无法获得赔偿等问题。每隔不久,就会有类似报道见诸媒体。   超龄农民工问题由来已久,至今依然屡屡发生,原因何在?其关键问题在于:超龄农民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一直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来进行统一指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现实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   那么,退休后的人员继续务工发生权益问题怎么办?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上述《解释》对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主要是超龄超农民工),是否也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没有给出明确结论。这就造成了各地的认识不统一,多数地方不认可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也有不少司法判例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对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认定之后,如果超龄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等,该怎么办?如果支持,对企业来讲,显得不公平,企业将不愿再雇用超龄劳动者;但从法律来讲,如果认定了劳动关系,就应该支持这些诉求。   然而,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或者不给加班费后,无法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也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在遭遇事故伤害后,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获得工伤赔偿,只能按照劳务关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或当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待遇却有霄壤之别。   那么,这一系列难题该如何协调解决呢?近年来,各地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也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2017年7月,江苏省仲裁委经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意见,通过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纪要》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此,劳动法专家认为,特殊劳动关系既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也兼顾了劳动者的权益,较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用人单位不用考虑招用超龄农民工需要付出过高成本等;超龄农民工可以更快找到工作,同时享受劳动保护等权益,这是双赢。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劳动力短缺,我国超龄农民工势必会越来越多。鉴于当前各地规定不统一,急需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规定,而江苏在这方面的探索,或有可供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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