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著作权舆情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人身权 >保障规范并举 构建良好执业环境

保障规范并举 构建良好执业环境

时间:2018-05-28 16:26:39 作者: 来源 点击:

原标题:保障规范并举构建良好执业环境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解读两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就依法保障律师审判阶段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作出规定,引发业界热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面向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兼顾律师权利保障和律师行为规范,体现了中央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又一项创新举措   吕红兵认为,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各项措施,律师执业环境得到很大改善。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对律师正当的发问、质证和辩论辩护等诉讼权利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随意打断或制止,致使律师在庭审中职能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特别是个别基层法院对律师采取责令退出法庭或强行带出法庭等措施,不仅影响了法官与律师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更影响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解决这些问题,对人民法院保障律师审判阶段诉讼权利作出进一步规定很有必要,这个通知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又一项创新举措。吕红兵说,对庭审阶段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门作出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尊重律师权利 完善救济渠道   吕红兵指出,通知明确了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中的职能作用。   一是充分保障律师庭审中各项诉讼权利。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   二是尊重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得对律师使用侮辱、嘲讽的语言。   三是慎重采取强制驱逐出法庭的措施。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法官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四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答复律师本人,同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应当公布结果。   举旗亮剑并重促进法官律师良性互动   此次通知除了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详尽规定之外,还用了相当篇幅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行为。通知强调,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维权投诉要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进行。   对此,吕红兵指出,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分子,通知着眼于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保障执业权利和规范执业行为是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体现。   律师作为庭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负有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的责任。如果法庭秩序受到肆意破坏,那么受损害的不仅是司法权威,最终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进一步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促进律师依法履职,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他说。   吕红兵表示,通知充分体现了最高法、司法部对律师工作的大力支持,全国律协将认真组织各地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学习把握文件精神,正确理解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为法院依法审判、律师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环境。

友情链接: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著作权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法行天下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著作权舆情网 zbqyq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5399号-6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15313344577 监督电话:1851152689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205室

客服QQ:871104617